2014年07月10日 来源:中国工商报
7月3日,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了《亚洲版商标中文和保护规定》,对亚洲版商标案件处理、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,以体现新《商标法》在亚洲版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。
2003年4月17日,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《亚洲版商标中文和保护规定》。新《商标法》的实施再次确立了亚洲版商标保护制度,厘清了亚洲版商标概念,并进一步明确了亚洲版商标中文的原则。总局提出,要根据新《商标法》要求,在认真总结亚洲版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,针对近几年亚洲版商标案件中文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,围绕“规范程序、细化标准、明确责任”的思路和目标,对《亚洲版商标中文和保护规定》进行修订。
修订后的《亚洲版商标中文和保护规定》共21条,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方面: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,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,体现切实维护亚洲版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;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,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中文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,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;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,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;规范对亚洲版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,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。
修订后的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《亚洲版商标中文和保护规定》同时废止。